湖北咸宁市公安局分管交警支队的副局长施世涛,与他人合伙违规招收1800多名学员,要求驾校安排工作人员进入交规考场,帮学员作弊。记者获悉,施世涛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咸宁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按每人500元收受回扣
2012年3月,施世涛当上了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两个月后,施世涛开始分管交通警察支队以及驾校事务。刚刚分管交警支队三个月,咸宁市双鹤驾校校长徐某就打电话给施世涛,将一个叫何自龙的人介绍给他,商量何自龙挂靠在双鹤驾校招学员的事情。
按照交通部和湖北省的规定,这种挂靠是违法违规的。但施世涛明知何自龙没有驾驶员培训资质,仍同意其挂靠在双鹤驾校对外招生,并许诺他每月可招收200名外地学员。法院事后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何自龙以双鹤驾校名义,共对外招收外地学员1800多名。根据何自龙的交代,他每招收一名这样的学员,都会给施世涛500元回扣。其间,他一共给了施世涛66.5万元。
驾校业务员帮学员考试
何自龙招收的这些学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怕科目一考试过不了。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徐某带着他找施世涛帮忙。施世涛说能帮忙的就帮,由徐某来操办。
双鹤驾校校长徐某作证称,施世涛让他们找咸宁市车管所所长孙某,他打电话给孙某说了情况。后来孙某赶到考试中心,说领导发话了,让安排几个人进考场帮忙考一下。之后,徐某安排双鹤驾校四五个业务员帮助学员考了试。徐某作证说,从那以后,何自龙招来的外地学员,理论考试基本都这样进行的。
防监控搞异地考试作弊
时间一长,徐某开始担心。他告诉办案民警,“我怕出问题,车管所所长孙某也有点怕。”
根据徐某的证言,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驾校校长徐某和车管所所长孙某来到施世涛办公室,孙某对施世涛说总这样搞不行,施世涛当着徐某的面斥责孙某,如果你不搞的话就辞职。
2013年4月起,科目一理论考试开始在监控状态下进行,交通警察支队每个支队长、副支队长等交警都能通过电脑监督查看考场情况。徐某说他再次找到施世涛,说考场装了摄像头,再作弊不好。
“施世涛对我说,可以让何自龙招来的学员去赤壁市的万通驾校考试,并让我去找车管所所长孙某。我和孙某说了,之后何自龙的学员科目一理论考试全部到万通驾校进行。我们驾校的业务员镇某、胡某、张某、舒某、王某等人帮助学员考试作弊,尽量使学员通过考试。”
东窗事发,副局长获刑11年
此外,施世涛还在建设驾驶员考试场地、发放车辆号牌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他人3万元现金及价值56万元的奔驰车一部。
乱象渐渐传了出去。2013年8月,湖北省公安厅对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涉嫌违规操作驾驶证考试问题展开调查。
公安厅介入调查后,双鹤驾校招收的外地学员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考试了。部分学员开始闹事,要求退学费。
其间,施世涛一次性退给何自龙现金70万元,何自龙将这些钱退给没有通过考试的学员。
省厅调查了一段时间后,何自龙被网上通缉,2013年11月21日被抓,他供出了施世涛。2013年11月26日,施世涛被刑事拘留。
案件被指定由湖北省嘉鱼县法院管辖。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施世涛有期徒刑11年。
施世涛不服,上诉至咸宁市中级法院。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施世涛还认为,他只是在交警支队相关人员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时给予关照,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但公诉机关认为,“施世涛的行为致使大量未掌握机动车驾驶知识的人员顺利通过考试,并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形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咸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施世涛让不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的何某挂靠驾校非法招生,并指使监考人员违规操作、考试作弊,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施世涛在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活动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同意没有培训资质人员挂靠双鹤驾校对外招生1800余人,在社会上已经造成恶劣影响。
2015年6月1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2014年7月17日,何自龙被湖北省嘉鱼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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